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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容机构侵犯明星肖像权 被判赔偿5万余元

2017.09.27出处:上海法治报作者:季张颖责任编辑:七千
摘要:上海某医疗美容机构因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台湾地区知名影星陈乔恩的数张图片,被起诉至法院。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自2014年12月起,该医疗美容机构的微信宣传软文中,先后有3篇微信文章共使用了陈乔恩的4张照片作为配图。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其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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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台湾地区知名影星陈乔恩的数张图片,上海某医疗美容机构被起诉至法院。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肖像权纠纷案,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并赔偿陈乔恩经济损失5万余元。记者获悉,这是继去年崇明、黄浦、金山等法院相继收到陈乔恩的起诉状后,陈乔恩又一次在沪维权。

为招揽顾客擅用女星照片

诉状中称,陈乔恩作为一线知名华语影视女演员、流行歌手、主持人,有较高知名度。今年2月,陈乔恩发现上海某医疗美容机构为宣传推广其整形美容服务,在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数篇服务宣传软文,文章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大量陈乔恩的照片作为配图,暗示陈乔恩接受相关的整形服务,试图借助陈乔恩的名气提升其知名度,并招徕顾客。

陈乔恩认为,该医疗美容机构的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于是,为维护自身权益,陈乔恩一纸诉状将医疗美容机构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侵权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自2014年12月起,该医疗美容机构的微信宣传软文中,先后有3篇微信文章共使用了陈乔恩的4张照片作为配图。法院认定医疗美容机构的行为属于营利性的宣传活动,其擅自使用原告照片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名誉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但根据文章内容来看,不足以使他人认为原告接受了相关医疗美容服务,并因此造成原告名誉受损,因此法院无法支持原告名誉权被侵犯的主张。

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法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最终,法院判处医疗美容机构停止侵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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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多家法院收到陈乔恩诉状

去年,陈乔恩一纸诉状将一家服装公司告到崇明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的行为,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道歉15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维权费用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最终,双方各自委托律师对簿公堂,庭上自然一番唇枪舌战。庭后,陈乔恩表达愿意接受调解的意愿,法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因公司坚持认为未侵犯原告合法权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未果,法院最后依法判决公司侵犯了陈乔恩的肖像权并予以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在此之后,黄浦法院也收到陈乔恩的起诉状,将上海一家医疗美容企业告上法庭,理由同样是认为这家公司涉嫌侵犯她的肖像权。诉状中陈乔恩认为,该公司以商业宣传为目的擅自使用陈乔恩肖像、姓名等行为,严重侵害她的合法权益,给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因此向黄浦法院提起诉讼。


关键词: 肖像权 侵权 名誉权 商业宣传 陈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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