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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预付美容后过敏 店家被判决退款1.4万

2017.12.14出处:东莞时间网作者:未知责任编辑:柒仟
摘要:市民雷女士在一家美容店预付了数万元,消费一段时间后不想再去这家店,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余款时,跟店方发生争执,遂对簿公堂。因双方对预付金额和已消费金额说法不一。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官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核算,最终判令美容店向雷女士退回预付款1.4万多元。

市民雷女士在一家美容店预付了数万元,消费一段时间后不想再去这家店,要求退还尚未消费的余款时,跟店方发生争执,遂对簿公堂。因双方对预付金额和已消费金额说法不一。日前,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官根据双方的现有证据核算,最终判令美容店向雷女士退回预付款1.4万多元。

2013年开始,雷女士多次在厚街镇一家美容店消费。雷女士说,共向美容店预付了约5.8万元。每消费一次就扣减一次金额,扣减金额及剩余金额由雷女士签名确认,确认单由店里保存。后来有次做美容时发生过敏事件,致使她多处皮肤受伤。她就不想再来这家美容店消费了,要求店方退回尚未消费的预收款约3万元,但遭到店方拒绝。经工商部门协调未果。

2017年6月,雷女士将美容店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回预付款3万元。雷女士提供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刷卡流水,显示其在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3月20日在店里刷卡支付合计6910元。

美容店称,每次美容消费均有雷女士本人签字确认。店里经统计,雷女士总预付款为5.3万多元,已消费4.3万多元,还有9740元未消费,愿退此款。店方向法院提供了客户护理资料原件,上面显示了每次的消费明细并有雷女士的签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店与雷女士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雷女士主张从2013年开始向美容店预付了约5.8万元,但刷卡记录仅为6910元,故法院对其预付5.8万元的说法不予采信。而根据店里提供的客户护理资料计算的有雷女士签名的消费项目可知,其付款金额为5.5万多元,故法院认定雷女士预付消费金额为5.5万多元。经核查单据,有雷女士签名的已付款但未消费的多个美容项目折算后合计为1.4万多元。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美容店向雷女士退回预付款1.4万多元。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无上诉。日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预付式消费应注意保存证据

主审本案的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刘超法官称,近年,在美容、健身、洗车等行业中,预付费的消费模式很常见。消费者一次性支付较大金额办理消费卡,商家给予一定折扣优惠,看起来是一种双赢的经营模式。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消费者往往存在维权难的情形。常见有:由于预付费消费周期较长,不排除个别商家中途恶意卷款潜逃或者转手、倒闭;相关票据掌握在店方手中,一旦中途解除消费服务合同,消费者举证困难等。

刘超法官建议,消费者对商家的预付费消费服务应当持谨慎态度,要了解商家的经营证照、实力和信誉,从自身的实际需要出发,不要过分受优惠幅度诱惑,尽量避免预付款金额过高、周期过长的服务,以减少风险。此外,消费者应当主动要求店方开具票据,注意保存每次付款和消费的相关凭证,一旦起纠纷,法院对事实认定是要看证据的。



关键词: 预付式消费 纠纷 消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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