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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做美容坑衰失败 医院回应称正常医疗风险

2018.01.02出处:南方都市报作者:朱鹏景责任编辑:柒仟
摘要:近日,六十多岁的王阿姨(化名)因在珠海某门诊部做美容手术失败,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退还手术费、今后修复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等。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该门诊部退还王阿姨手术费2万元和支付鉴定费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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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六十多岁的王阿姨(化名)因在珠海某门诊部做美容手术失败,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容院退还手术费、今后修复费用,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等。香洲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该门诊部退还王阿姨手术费2万元和支付鉴定费3500元。

做面部年轻化抗衰手术失败

2016年9月29日,63岁的王阿姨为了消除面部皱纹,到珠海某门诊部处咨询了解面部年轻化抗衰美容手术。经与某门诊部的医师了解手术的相关事项与价钱后,双方同意美容手术费用共计2万元。2016年10月18日,珠海某门诊部的主刀医生为王阿姨做了中下面部联合除皱术。手术后王阿姨当即照镜子,感觉还可以,包扎后回病房休息,但从当天下午开始持续两天王阿姨出现全身难受并伴有头晕恶心、呕吐的现象。王阿姨回家休息了几天,之后发现自己两处眼角回到手术前的样子,并出现严重下垂,两侧面部陆续出现凹陷坑洼不平的现象,面部下端依旧松弛,皱纹还是如往常那么多,显得比术前还衰老。

在手术进行两个月后,王阿姨发现埋在左面部下端皮肤外面的线头连同整条线脱离,王阿姨为此感觉很不开心,于是在2017年1月3日,王阿姨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珠海某门诊部退还手术费2万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支付医疗美容事故鉴定费3500元,并赔偿王阿姨日后面部重新治疗和修复的全部费用。

医疗机构:属于正常医疗风险

珠海某门诊部抗辩主张,2016年10月18日,门诊部为王阿姨进行了抽血检查,并在术前要求其在《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和《手术前问诊记录》上签名确认。《手术术前告知暨知情同意书》提示了美容手术只能在原有基础上塑形美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各自的要求,都具有一定风险性,术后可能出现效果不佳或并发症等,并明确记载手术名称为上中下面部拉皮、线提手术。术后,该门诊部告知王阿姨术后注意事项,王阿姨也在《术后注意事项》上签字确认。手术医生也是本门诊注册合法执业医师,详细记录和书写了病历,保存了术前照和术后照,证明手术效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医疗机构存在诊疗缺陷

由于王阿姨和门诊部对于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存在争议,经协商,双方在2017年1月5日共同委托珠海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7年2月17日,珠海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中分析认为,在对本例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未发现医方有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况;但存在诊疗缺陷:1.术前术后沟通不足,患者期望值过高,术后对效果不满意;2.提升线过早脱落、手术后半年切口遗留缝线外露未拆除;3.手术记录书写欠规范、不详细;4.手术效果欠佳。鉴定意见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书中还记载了现场体查:原告双颞部发际内可见约3公分长的斜形切口瘢痕,其中左颞部切口残留丝线未拆除。双侧眼角面颊部对称,可见明显的皱纹,面部皮肤软组织松垂,双侧鼻唇沟明显、对称。鉴定意见为:本案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门诊部对王阿姨的医疗美容诊疗行为,虽经珠海市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存在诊疗缺陷,该门诊部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其应有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王阿姨的诊疗行为存在诊疗缺陷,手术效果欠佳,且鉴定查体显示王阿姨的面部未能达到基本的诊疗目的,已对王阿姨造成了损害。故该门诊部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虑王阿姨在本次医疗行为中未遭受重大损害,香洲法院判令珠海某门诊部应向王阿姨退还手术费20000元以及支付鉴定费3500元。

据了解,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关键词: 美容失败 手术费 修复费 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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