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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店主非法从事“微整形” 注射玻尿酸隆鼻导致他人右眼失明

2018.12.13出处:法制日报作者:范天娇责任编辑:青菜君
摘要:​美妆店主非法从事医疗美容,不想在注射玻尿酸隆鼻时操作不当,造成他人右眼失明。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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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店主非法从事医疗美容,不想在注射玻尿酸隆鼻时操作不当,造成他人右眼失明。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今年33岁的李某是安徽亳州人,在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太阳城经营化妆品生意。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开始,李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为他人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2017年3月8日晚上,被害人尹某经他人介绍到李某处接受隆鼻美容。介绍人将尹某带至一酒店房间,由李某使用注射器将玻尿酸注射到尹某鼻根部,一边注射一边揉捏塑形。

在注射过程中,李某因操作不当,致尹某右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尹某发现自己右眼看不见后,告知李某。李某遂停止注射玻尿酸,又为尹某注射了溶解玻尿酸的药物,但无效果。之后,李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介绍人一同送尹某到医院治疗。到医院后,李某感觉事情严重,出于害怕逃离现场,后尹某在上海接受治疗期间,李某及其家人至上海陪同治疗,并支付相应医药费用。

经司法鉴定,尹某因鼻根部注射玻璃尿酸右眼眼球萎缩及失明,左眼正常,生活能自理,属八级伤残。

今年7月28日,李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10月20日,李某近亲属与尹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尹某36.8万元,取得尹某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词: ​美妆店 医疗美容 玻尿酸 隆鼻 塑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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