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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美容连锁机构秀域状告美团,索赔1元钱

2021.05.27出处:红星新闻作者:章玲责任编辑:珠珠
摘要:“当初被‘诱导上车’,结果却发现‘上车容易、下车难’,仅是到期下架所有门店信息这一小小诉求,却需要向美团支付天价服务费,被迫成为‘困在系统里的商家’……因此,我们向被告索赔人民币1元作为赔偿……”这是全国大型美容健康服务连锁机构秀域公司,对生活服务平台“大佬”美团的控诉,由于认为遭受“霸王条款”,秀域将美团告至法院,要求索赔1元钱。

“当初被‘诱导上车’,结果却发现‘上车容易、下车难’,仅是到期下架所有门店信息这一小小诉求,却需要向美团支付天价服务费,被迫成为‘困在系统里的商家’……因此,我们向被告索赔人民币1元作为赔偿……”

这是全国大型美容健康服务连锁机构秀域公司,对生活服务平台“大佬”美团的控诉,由于认为遭受“霸王条款”,秀域将美团告至法院,要求索赔1元钱。

对此美团回应,商家的信息收录与是否跟平台有商业合作无关,对于秀域反馈的问题,他们也将积极沟通,进一步完善平台的商家信息收录规则,以便与商家一起共同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消费信息参考。

据悉,目前秀域已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

【恩怨】

商家想下架自家店铺被拒

要修改、维护或美化门店信息需续费

提起秀域,广大消费者并不陌生。据秀域官网介绍:秀域(成都市秀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4月,目前已发展成为全国性的以家庭健康管理、智能纤体、医美等为一体的连锁机构,门店830家,遍布全国40多个大中城市,员工达一万多人,是全国大型美容健康服务连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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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域法定代表人李晓宁

说起与美团的“恩怨”,秀域法定代表人李晓宁介绍,2012年左右,大众点评(2015年大众点评与美团合并,以下简称“美团”)以免费为门店提供大众点评服务为由与秀域取得联系,在工作人员的推介下,秀域旗下所有店铺于2012年入驻美团的“商户通”。

“此前一直都是免费入驻,2016年开始收费。”李晓宁说,当时秀域和美团谈的都是打包价,每个城市自行与美团谈合作,并未明确每个店的收费标准,直至2017年,“商户通”以每店每年3000元的标准收取管理费。此后,管理费一路上涨,从2018、2019年的每店5000元/年,涨至2020年的8000元/年。由于收费上调,出于成本考虑,秀域从最开始的全部门店入驻“商户通”,到2019年减少至41家续费,再到2020年减少至30家续费,“全国每个城市只保留一家(交管理费)”。

红星新闻记者从秀域提供的转账凭证中看到,从2017年至2020年,仅秀域总公司共计向美团所属的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转账109万元。(注:未计入2016年以前的打包价)

“但没想到上车容易、下车难!”李晓宁说,对于缴费的店铺,秀域能自行管理,而对于未续费门店,他们却无法登录门店账号,无法修改店铺信息、处理投诉, “甚至无法回复消费者”。

李晓宁表示,美容行业是体验式营销,而以团购起家的美团对他们公司的导流能力其实一直比较弱,因此她认为,“既然这样,还不如把所有门店信息都从平台上撤下来。”但此时,他们和美团沟通后才得知,如果秀域要对门店信息进行修改、维护或美化,需要为门店开通“商户通”,并按8000元/店/年续费,这让她完全无法理解。

【原因】

合约规定商家信息归平台所有

无法下架,质疑是“霸王条约”

“而我们知道,仅仅交管理费(店铺)分数也上不去。”李晓宁说,大部分消费者可能认为,一个店铺的评分仅与消费者的好评数相关,但事实上,消费者的评价在店铺评分中所占权重不到1/3,而2/3的权重与店铺是否缴纳管理费、交易量多少、广告费投入多少,以及是否付费参与美团促销活动等有关。因此,他们内部做了一个测算,如果全国800多家门店均缴纳8000元/年的管理费,再加上付费参与美团的各项活动,秀域每年需向美团支付近2000万元。

而受疫情影响,各企业经营压力也较大,2000万对秀域来讲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因此权衡再三,决定在今年合约全部到期后,将所有门店一并从美团下架。

但美团方当时就很明确地回复“不能删”,如果要下架,需要工商部门出具相关注销文件,并称此前双方签订的《商家入驻服务合同》中就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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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团提供的《商户入驻服务合同》

这时李晓宁才发现,由美团提供的合同中规定:商家在使用平台过程中提供、上传、形成的信息(包括经营情况、优惠信息、优惠核销信息、图片、评价、文字等)均归美团所有,且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商家理解并同意美团保存商家的资质信息、商品信息、交易记录等相关资料。

李晓宁认为,在平台上架、下架是商家的自由,美团并不是国家机构,没有权利让商家给出工商部门出具的相关注销文件。同时她表示,该合同有两万余字,是由美团提供的格式合同,“我们无法更改,更无法溢价,这就是霸王条约。”而且在订立合同时,美团工作人员也未曾给秀域方任何提示注意。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李晓宁称,因为此事,秀域曾多次和美团沟通,甚至两次发律师函,但美团方至今未删除门店信息。

“当初被‘免费入驻’诱导上车,结果却发现上车容易、下车难……”李晓宁说,5月19日,无奈之下他们向美团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在双方合同到期后,美团将服务平台上所登载的秀域门店信息予以删除;同时,考虑到秀域和美团间就删除门店信息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秀域还要求向美团索赔人民币1元作为赔偿。

“我要求索赔1块钱是为了讨个公道。”她认为,目前应该有很多企业与秀域有着同样的困境,“我们已经不算小了,都承受不起,那更小的商家就更没有话语权。”

美团回应:店铺基础信息可自主报错修改

店铺星级评分不存在人工干预,也与商业合作无关

那么,商户为何不能自行修改、下架自家门店信息?美团这一做法是否有强制之嫌?就此,红星新闻记者也向美团方面进行了求证。

据美团方面介绍,针对秀域提出的“下架”等问题,他们第一时间进行了核实。经查,2021年1月,秀域部分门店合作产品“商户通”到期后,提出希望修改门店封面图,由于自定义设置门店封面图功能属于“商户通”提供的线上门店美化服务功能之一,因此“商户通”到期后,门店无法自主设置封面图。之后,平台也协助商家将需要下线的过期品牌图片完成了下线。

而对于秀域提出的将门店所有信息从平台彻底删除“下架”,美团称,由于秀域线下经营真实存在,线上商户地址及物理状态也属于公开信息,美团作为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的开放性平台,商家的页面信息可以由用户上传,也可以由商户自行添加,从而被平台收录,“美团展示商户基本信息及用户评价信息,从而为其他消费者到店消费提供参考。”而如果商户线下门店不存在(即关店),线上会同步删除对应的基础信息,商户可以通过提供关店照片、工商注销证明等,申请将营业状态修改为“关店”即可。

对此,秀域方表示,美团称协助商家下线过期品牌图,是因为秀域品牌代言人到期,怕引起不必要的法律诉讼问题才修改的,“我们曾多次要求对错误的门店地址、电话进行修改,但都未修改。”就此美团表示,对于地址、电话等信息,商户可以通过大众点评APP门店页面右上角的报错入口或拨打客服报错信息进行修改,平台会在核实信息后尽快处理。

针对店铺星级评分问题,美团方面表示,店铺星级评分不存在人工干预,也与任何商业合作无关,他们对商户的星级计算由系统自动评定,“评论质量、用户专业度、评论数量等因素都将影响商户的整体星级。”

同时,美团对虚假点评和黑色产业链也一直持严厉打击、零容忍态度,如有任何组织、个人表示可以“付费刷好评/提星级”,商户都可以直接向美团公司进行反馈,他们将根据相关线索联合警方进行打击。

针对美团的回应,秀域方并不认可。李晓宁表示,若美团表示店铺星级评分是由系统自动测定,而与是否缴纳管理费、交易量多少、广告费投入等无关,她希望美团能真正公开店铺星级评分机制。同时,秀域也将维权到底。

律师说法:未尽到合理告知、提醒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

那么,商家与美团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商家想要从平台下架,美团是否有权阻止?红星新闻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且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此外,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反之,则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陈律师认为,本案中,若关于“美团平台有权不下架或删除商家的店铺信息”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且美团未尽到合理告知、提请秀域注意义务的,该条款内容对秀域不发生法律效力,则美团平台无权拒绝秀域要求下架或删除商家的店铺信息。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也表示,秀域与美团签订的合同属于美团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该合同对依附于秀域的相关信息进行有利于美团的排除性限制约定,且不允许秀域公司删除、下架信息,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网络安全法》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反垄断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规定,双方签订合同中限制秀域公司权利的条款无效。

曾林刚认为,基于双方签订合同中限制、排除秀域公司主要权利的内容无效,以及相应的信息本属于秀域公司或从秀域公司经营中衍生而来,且对秀域公司具有极强的依附性,因此秀域有权支配和下架自己的相关信息。

关键词: 秀域 大众点评 美团 李晓宁 门店 连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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