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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心人皆有 美容品却多“三无”

2013.03.04出处:中国网作者:陈瑾责任编辑:海娜
摘要:为让广大消费者在今后的生活中对消费权益保护有更全面的了解,市消协现将2012年消费维权的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并公布,警醒消费者看清消费“陷阱”。今日和明日,本报将为广大读者一一呈现这些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应有的消费权益。

为让广大消费者在今后的生活中对消费权益保护有更全面的了解,市消协现将2012年消费维权的十大典型案例整理并公布,警醒消费者看清消费“陷阱”。今日和明日,本报将为广大读者一一呈现这些典型案例,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应有的消费权益。

典型案例 1

促销赠品出问题

照样投诉到消协

配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买满1000就赠手机,买电视赠微波炉……商场里诸如此类的宣传广告着实让人心动。不少消费者消费时使劲“凑数”,就为了获得看似划算的商家赠品。然而,当消费者拿到赠品发现其存在质量问题时,一些商家却以赠品有限,质量概不负责来敷衍消费者。到底“赠品”质量商家该不该负责?下面一例消费投诉为你解开答案。

【案情再现】 2012年2月8日,消费者江女士到温江区消协投诉,其于2月初在温江区看到某通讯公司营业厅的优惠活动宣传,即参加了该通讯公司的存980元话费送平板电脑活动,过后不仅平板电脑因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且话费尚未赠送到位。江女士到营业厅要求退机并退还所有费用,该通讯公司拒不做任何处理。区消协收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该通讯公司联系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退还平板电脑,通讯公司将其活动话费全部退还消费者。

【案例解读】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为条件向消费者赠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免除经营者对赠与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责任。”江女士在某通讯公司预存话费获赠的电脑其属性是商品,且是消费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该电脑须符合《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并应满足三包规定的基本要求。因此,江女士的诉求是完全正当合法的。

典型案例 2

果树果农“伤不起”

按照说明用产品

消费者未能按照说明正确使用产品导致不好的结果,商家该不该负责?若产品质量无问题,因多种因素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时利益受到侵害,又该向谁讨说法?

【案情再现】 2012年3月27日,龙泉驿区消协接到村民刘先生投诉,他于今年3月20日在洛带镇某农药门市处购买了三种农药,回家后按照农药店老板嘱咐比例施用于4亩梨树。23日下午刘先生发现所有梨树的叶片、花蕾不同程度烧坏,后与农药店老板一道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梨树叶片、花蕾均有蔫耷,请求维权。龙泉驿区消协会同龙泉驿区农发局、植保站的技术人员一同到受损农户家实地勘察。经查实,该批次农药在质量上没有什么问题,梨树受损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如气候、水质、喷雾器残留物等。

2012年3月31日,龙泉驿区消协组织消费者刘先生、商家和厂家三方进行长时间地调解。最终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农药不是造成梨树受损的直接原因,但考虑到刘先生家庭的实际情况,商家和厂家当场补偿8000元现金给消费者刘先生。

【案例解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该案中农民刘某“梨树受损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但考虑到其家庭实际情况由商家和厂家补偿8000元现金,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关键词: 美容 案例 消费 权益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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