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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吸引顾客美容院“花钱买奖” 得不偿失

2014.03.19出处:广州日报作者:张翔宇责任编辑:谢伟松
摘要:为吸引招揽更多顾客,不少美容店各出奇招,纷纷打出其乃国际品牌、国家品牌或韩国整形权威加盟等,其中不少涉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


为吸引招揽更多顾客,不少美容店各出奇招,纷纷打出其乃国际品牌、国家品牌或韩国整形权威加盟等,其中不少涉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消费者选择美容机构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

美容院涉嫌虚假宣传被处罚

去年5月底,东区一家美容店在其门口显眼位置处悬挂广告招牌,对外宣传其加盟的“流金岁月”品牌为“中国美容美体连锁十大影响力品牌”。去年7月25日,市工商局对该美容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涉嫌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该店一负责人接受调查时说,“中国美容美体连锁十大影响力品牌”的评定机构是“中国联合商报社”、“中国国际品牌学会”、“中国一线品牌研究中心”、“品牌杂志社”等。至于这些评定机构是否有资质去评定,哪些机构颁发的,该负责人表示不清楚,也不能提交任何证明材料。同时,该负责人也承认,领取这个牌匾时是要交费用的。

2013年9月2日,市工商局对该美容店不真实宣传、误导公众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元。

该美容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依法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今年3月3日,市工商局向市第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后,市第一法院于3月4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非法定机构评选的荣誉均为虚假荣誉

市第一法院行政庭庭长魏芸解释,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外,不得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中国美容美体连锁十大影响力品牌”荣誉的颁发机构“中国联合商报社”、“中国国际品牌学会”等并不是国家法定机构,不具有评比资质,其所评选的荣誉为虚假荣誉。当事人利用广告,对其获奖情况做不真实宣传,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官提醒:

“花钱买奖”得不偿失

经办该案的法官刘彩虹提醒爱美的消费者,在选择美容院时,不要被名目繁多的获奖广告所误导,应该注意核实相关资质,如发现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宣传的,一方面可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或投诉,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美容店经营者,刘彩虹认为,“花钱买奖”不是提高商店信誉的有效途径,诚信经营才会带来生意和声誉。为追求短期利益,重金买各式各样的“奖”,不仅带不来所预想的利益,还严重违法,得不偿失。

此外,法官也提醒广告经营者注意,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 美容院 品牌 宣传 虚假荣誉 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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