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检查生活美容场所1150余家,处罚116家,这意味着至少一成的生活美容院存在问题。为加强医疗美容市场的监督,我省将筹备建立市级医疗美容质控中心。
昨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表示,目前一些医疗美容机构不遵守法律法规,存在着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无主诊医师资格从事临床、违法发布广告、执业情况与登记不符等问题。
省卫生计生委派监督员到大连、鞍山等6个市辖区内暗访,沈阳则对重点单位近一年的病例逐个筛查,对就诊的586名患者回访,分析医护人员执业情况,追查非法行医线索。省卫生监督局筛查违法医疗广告并作为检查和处罚线索,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医疗美容广告,特别是叫停了“韩式整形”广告。
目前,除对医疗美容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之外,还检查了生活美容场所1150余家,处罚116家。
案例一:超范围诊疗
罚款3000元吊销许可证
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多名患者病历中有乙肝五项、丙肝和心电图等检查结果,经查该门诊超范围经营。罚款人民币3000元,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案例二:非卫生技术人员
从事医疗美容
沈阳市和平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2013年1月份开始到2014年2月8日为止,没有注册的美容外科主诊医师,经统计2013年全年及2014年1月份病历,该院使用3名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医生独立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共101例,情节严重,给予罚款5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聘用未取得许可证的外国医师行医
大连某美容医院聘请的韩国医生李某某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批准日期为2014年1月7日,而在2013年12月15日、16日,李某某在未取得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曲某等四名患者实施美容整形手术。给予该院罚款人民币2900元的行政处罚,给予李某某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
2013年11月27日,朝阳市某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为患者进行隆鼻手术。
卫生人员责令该美容院立即停止一切医疗美容诊疗执业活动。给予该美容院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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