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10月13日,柳女士到昆明宝洛莎企业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第八分店(以下称“宝洛莎美容店”)做面部美容,美容店给她使用了“真皮填充”产品。柳女士回到家后,面部出现红肿、发痒等症状。第二天美容店采取挽救措施,给她做面部修复,但还是不见好转。随后,宝洛莎美容店派人把柳女士送到云大医院治疗,诊断为:过敏性皮炎。
去年1月24日,宝洛莎美容店先后将柳女士送到成都华西医院、四川皮肤专科医院治疗,诊断为:慢性麻疹。去年5月,柳女士再次到宝洛莎美容店要赔偿,但没有协商成功。
为此,柳女士多次到宝洛莎美容店堵大门、拉横幅、扔西红柿、泼粪便,致使宝洛莎美容店无法正场业。无奈之下,宝洛莎美容店将柳女士告到官渡区人民法院,要求她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27万元。
官渡法院认为,宝洛莎美容店在给柳女士做美容发生争议后,美容店没有妥善与柳女士进行协调处理,美容店也有不妥之处。但柳女士在讨说法过程中,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而是采用过激行为,到美容店经营场所堵门、拉横幅、扔西红柿、泼粪便,造成美容店不能正常经营,柳女士的行为给美容店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停止侵权行为。
据此,官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柳女士赔偿宝洛莎美容店损失15000元,并停止对宝洛莎美容店实施侵权行为。一审宣判后,柳女士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昆明中院於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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