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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拟设行业禁入黑名单

2020.08.12出处:广东省化妆品质量管理协会责任编辑:珠珠
摘要: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拟建立化妆品原料溯源机制,禁止随意夸大功效必须公布评测数据接受监督,并引入“从业禁止”对违法情形作出全覆盖规定等。

近日,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规拟建立化妆品原料溯源机制,禁止随意夸大功效必须公布评测数据接受监督,并引入“从业禁止”对违法情形作出全覆盖规定等。

化妆品行业有待规范

行业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化妆品行业市场规模达3000亿元,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市场,然而行业有待进一步规范。

今年以来至今,国家药监局曾先后公布了“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关于34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等,陆续曝光了大批的不合格化妆品。

各地监管部门也陆续曝光部分产品该有的成分没有、不该有的成分却添加了一堆,如面膜菌落总数超标数千倍、防晒霜中却没有防晒成分、面霜中添加糖皮质激素等。

强化对化妆品原料的溯源管理要求

记者发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按照全程监管的理念,强化了对化妆品原料的溯源管理要求。

如征求意见稿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办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时,应当明确原料的来源及其原料质量规格,后续原料来源或者原料质量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更新相关注册备案信息,强化了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监管。

为此,此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对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要求。国家药监局表示,征求意见稿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稿对于委托生产,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作为委托方,对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活动负责;对于网络经营,分别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和化妆品网络销售者的经营义务及监管要求;对于集中交易市场等,规定了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的管理义务,以及入场经营者的审查登记、定期检查等要求;对于美容美发机构等,则规定了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禁止虚假宣称产品功效。

此外,国家药监局还将定期公布禁止从业人员名单。

关键词: 化妆品 注册管理办法 黑名单 化妆品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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