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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化妆品违法处罚力度 最高“终身禁入”!

2021.01.13出处:台海网作者:陈泥责任编辑:珠珠
摘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昨日上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总监杨学勇接听市长专线,对《条例》全面解读。“《条例》对化妆品提出了更高的质量安全要求,并设置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特别是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他表示,这也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为消费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按照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定义,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用于人体的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也就是说,除了眼影、口红等传统意义上“女士使用的化妆品”外,香皂、洗发液、沐浴液、润肤霜等也都是化妆品。新条例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纳入监管。

据厦门日报报道 今年1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昨日上午,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总监杨学勇接听市长专线,对《条例》全面解读。“《条例》对化妆品提出了更高的质量安全要求,并设置了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特别是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他表示,这也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为消费者的健康保驾护航。

分类管理化妆品

牙膏列入监管

《条例》明确对化妆品产品和原料实行分类管理,除少数实行许可外,均实行备案管理,大大压缩备案产品种类;备案实行“提交即备案”,备案完成即可进行生产经营。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杨学勇介绍。《条例》第16条规定,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也首次将牙膏参照普通化妆品纳入监管。

《条例》禁止化妆品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条例》规定,今后生产企业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再进行宣传。”杨学勇说。此外,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香皂,则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并取得注册证。

建立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明确品牌持有者主体责任

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是《条例》新规定的一项制度,明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同时科学界定了各类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主体的责任。例如,《条例》明确,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按化妆品经营者对待,并规定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注册人、备案人,是什么意思?跟原来的生产经营企业有什么关系?杨学勇表示,以前化妆品质量安全问题往往都是由生产企业承担,对实际产品的品牌持有者则较难追责。为此,《条例》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不仅要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还要对宣称的功效负责。今后大家在购买化妆品的时候,标签上会出现注册人、备案人的名称,实际上这就是品牌的持有者,是应当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的主体。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对化妆品电商平台的销售管理。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发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违反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举报。

提高违法成本 增加“处罚到人”规定

“《条例》在降低进入门槛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主体责任,并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杨学勇介绍,《条例》的一大特点就是处罚力度加大、引入行业禁入、延伸“处罚到人”。比如,增加对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规定。《条例》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5倍以下罚款。《条例》有7个条文在规定对单位处罚的同时,规定了对自然人的“财产罚”。

加大对行为人的财产罚幅度。《条例》有10个条文设立了“罚款”的财产罚,并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幅度,对严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

加大对行为人的资格罚力度。《条例》有7个条文禁止行为人在一定期限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相关活动,其中最高为终身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7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强化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 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新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对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会起到什么作用?杨学勇表示,条例对包括商场、超市、化妆品专卖店、美容美发机构、宾馆酒店在内的化妆品经营者规定了和注册人、备案人基本相同的法律责任,比如经营没有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化妆品最少要罚5万,卖过期化妆品或者自制化妆品最少要罚1万。这必将引导整个化妆品行业更加注重化妆品质量安全。

据悉,《条例》颁布后,厦门市场监管部门分批组织全系统200多名监管人员、400多名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人员参加了法规培训。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持续加大《条例》和配套规范性文件的宣贯,提高企业、公众对《条例》的知晓率。同时继续开展美容美发单位专项检查、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网络经营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

关键词: 化妆品监督管理 条例 化妆品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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