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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向药监提供虚假文件被罚2万元

2021.05.25出处:广东省药监局网站作者:未知责任编辑:珠珠
摘要:5月24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布了一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某,故意向药监局提供虚假产品销售价格及作假的产品召回文件证据给办案人员,最终,被罚款2万元。

5月24日,广东省药监局公布了一个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某,故意向药监局提供虚假产品销售价格及作假的产品召回文件证据给办案人员。

最终,被罚款2万元。

公开信息表显示,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广州腾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一案中,当事人作为涉案公司的质量负责人及受法人委托的全权授权代表,向本局供述并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诺必行婴宝幼儿特护膏”(规格20g/瓶,限用日期:20211118. 20210405)的销售单价为1.6元/瓶,“诺必行婴宝 护肤霜”(规格:13. 5g/支,批号:AD2601)的销售单价为0.85 元/支。上述产品的销售单价与广东省药监局最终调查认定的事实不符, 为虚假的产品价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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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当事人还向广东省药监局提供了虚假的产品召回证明材料,严重干扰及妨碍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2021年4月21日,广东省药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药监稽妆听告(2020)2006号),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未申请听证。

在广东省药监局调查期间,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产品销售价格及作假的产品召回文件证据给办案人员。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当事人在接受本局调查期间提供虚假产品价格信息及虚假产品召回证明材料等虚假证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不得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不得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处理、启封、转移被查封物品。”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隐匿、转移、毁灭有关资料,妨碍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处理、启封或者转移已被封存的物品的,处该批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上述自由裁量情况,广东省药监局决定对当事人从重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关键词: 广东省药监局 腾跃生物 化妆品 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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