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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遏制“美丽陷阱” 化妆品违法经营受打击

2013.04.07出处:医药经济报作者:王元升责任编辑:海娜
摘要:在化妆品日常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查处化妆品违法经营案件本应以违法所得决定处罚额度,而实际情况是,由于涉案单位刻意隐瞒购销情况,从而使违法行为得不到严厉查处;再如查处化妆品违法经营案件时,对于涉案的违法产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罚则没有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处罚依据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管部门打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

在新的化妆品监督法规出台之前,建议进一步明确将化妆品纳入《特别规定》的监管范围。

在化妆品日常监管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这样的困惑:查处化妆品违法经营案件本应以违法所得决定处罚额度,而实际情况是,由于涉案单位刻意隐瞒购销情况,从而使违法行为得不到严厉查处;再如查处化妆品违法经营案件时,对于涉案的违法产品,《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罚则没有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处罚依据的缺陷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管部门打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的力度。

笔者留意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公布的有关化妆品监管法规主要有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以及由原卫生部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技术性标准。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经颁布实施20余年,早已不适应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现状。

化妆品质量事关公众健康

2007年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一条规定:“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卫生部印发的《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第二条规定:“本程序所称健康相关产品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中规定由卫生部许可的食品、消毒剂、消毒器械、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特别规定适用的产品范围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2012年1月10日发布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从以上化妆品监管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来看,化妆品安全涉及消费者健康,属于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纳入《特别规定》范围

笔者认为,遏制化妆品乱市须用重典。在出台符合现状的化妆品监督法规之前,可以请示国务院法制部门,进一步明确将化妆品纳入《特别规定》的监管范围,严厉打击化妆品领域的违法行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特别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后者为新颁布的法规,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对于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经营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生产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等违法行为,笔者建议依据《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以“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安全隐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应依据《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责令企业及时召回、消除隐患。

网售化妆品亟待依法规制

“3折的兰蔻,4折的雅诗兰黛……”这些与专柜相比极具诱惑力的价格,助推化妆品进入线上消费高峰。然而,整个化妆品网络市场鱼龙混杂着实令人担忧。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目前还处于无法可依的局面。针对目前状况,有关人士呼吁,应在立法层次上对网络交易进行规制。其一,建立一套符合网络领域特色的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化妆品网售准入备案机制。

其二,加强工商登记。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严格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

其三,建立身份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从事互联网化妆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依法销售商品的同时,依法披露身份信息。

其四,应设立C2C(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电子商务网站对违法商品销售信息的即时删除业务。

其五,建立网络交易记录的保存及提供制度。应尝试对网络交易的有关服务方,如C2C网站、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设置网络交易记录保存及提供制度。

此外,还应加强虚拟资金的监管。类似于传统的对违法者银行账户资金所能采取的冻结或者划拨措施,针对从事侵权化妆品销售的违法者,可对其在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中存放的资金采取类似的强制措施,以更有力地打击违法活动。

关键词: 化妆品违法经营 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 化妆品销售 化妆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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