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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调整方案或四季度公布 化妆品不再征税

2014.07.28出处:中国经营报作者:未知责任编辑:夏莹
摘要: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和一般化妆品将不再征收消费税这个与普通百姓生活紧密相连的税种经过2006年和2008年调整以后,今年将迎来新的调整。目前财政部正在考虑把原来需要征收消费税,而后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产品取消消费税。比如,一般化妆品,在1994年消费税实施之初,采取统一征收的标准,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化妆品也成为生活必需品,相应的在产品属性发生变化之后,征税标准也应有所调整。

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和一般化妆品将不再征收消费税这个与普通百姓生活紧密相连的税种经过2006年和2008年调整以后,今年化妆品消费税将迎来新的调整。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目前财政部正在考虑把原来需要征收消费税,而后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产品取消消费税。比如,一般化妆品,在1994年消费税实施之初,采取统一征收的标准,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化妆品也成为生活必需品,相应的在产品属性发生变化之后,征税标准也应有所调整。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消费税改革的方案明确指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

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审议,对消费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表述是完善消费税制度。在此背景下,消费税的具体调整方案或将更加贴近生活,这也成为和个税改革一样与普通人关系最密切的税种。

方案正在进行

“6月30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通过,按照税制改革方案一般的步骤,在经过公布、讨论、修改、上报等层层意见之后,预计最快方案出台也要10月份,而且可能只是扩围的总体方案。”一位财税界人士表示。

调整的主要方向也是围绕三中全会和总体方案的总体精神。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发布,消费税出现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脉络中,按照《决定》精神,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是本轮消费税改革明确的落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应该将部分已经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品移出征税范围,而对部分严重污染、大量消耗资源能源产品以及奢侈消费行为要纳入征收范围。

此前,有消息称,财政部对消费税调整的表态为“有增有减”。

事实上,所谓的“有增有减”,在实际调整中,减少的部分只是逐渐成为日常生活用品的一些消费品,范围仍然有限,如何全面调整消费税是改革的一个重点。

一位曾参与过税制改革研讨的财税专家表示,消费税的改革不仅仅是取消部分消费品的消费税,更主要的是要使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等产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未来应该探讨征收范围和央地之间的分成比例等问题。

作为中央税,消费税成为仅次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而把消费税提高到这样的地位,更多是基于消费税对中央财政的贡献占据很大部分。

数据显示,1994年,在消费税政策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国实现国内消费税502.4亿元,占当年中央财政收入的17%;2006年,经过12年的发展,国内消费税收入总额为1885.7亿元,占财政收入的9%;2010年国内消费税收入总额为6071.5亿元,占中央财政收入的14.29%。

时至今日,消费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也达到10%左右。

关键词: 消费税调整 化妆品征税 化妆品 化妆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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