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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不报销美容等医疗费用

2013.05.08出处:贵州日报作者:章婧责任编辑:朱宁
摘要:根据《贵州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试行)》规定,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治疗色斑牙、牙正畸、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等,新农合支都不予支付。

日前,贵州省卫生厅公布《贵州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试行)》,规定包括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自杀、美容等产生的医疗费用,都不在新农合报销范畴内。

根据《贵州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试行)》规定,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职业病、工伤、车祸等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因司法鉴定、劳动鉴定、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戒毒、违反法律法规、冒名顶替住院及在国外港澳台地区治病、计划生育手术(非医学指征引产、人工流产、上环、取环、结扎手术、人工受孕、输卵管再通术等)、治疗原发性不育(孕)症和性功能障碍等产生的医疗费,不在新农合报销范畴内。

另外,未经新农合经办管理部门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急诊住院除外),以及超过省、市(州)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部分,也不在农村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范畴。在零售药店购药,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的药品及《贵州省新农合药品目录》明确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不在新农合支付范畴。

在服务项目中,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取暖(降温)费、电视费、电话费、损坏公物赔偿费、生活服务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费、诊断建议书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上门服务费、自请特别护理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等,同样也不在支付范畴。

针对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规定明确,新型昂贵的非必需的特殊检查项目;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非疾病治疗项目,如单眼皮改双眼皮、验光配镜、装配义眼、矫治口吃斜视“O”形腿“X”形腿、视力矫正、洁齿、镶牙、治疗色斑牙、牙正畸、正颌、隆鼻、鼻畸形矫正、酒窝再造、除皱、脱毛等,新农合支都不予支付。

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外);各种医疗咨询(如心理咨询、营养咨询、健康咨询、疾病咨询)、医疗鉴定(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伤残鉴定、亲子鉴定、司法鉴定)等产生的费用保险不予支付。

在医用材料方面,购买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超过新农合限价规定两倍以上部分;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所产生的费用;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正术;气功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暗示疗法与诱导疗法(不含精神病、癔病)、磁疗等,以及其他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不列入贵州省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

关键词: 新农合 农合报销 美容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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