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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防性侵教育、整形美容正式写入保护地方法规

2013.07.02出处:法制日报作者:章宁旦责任编辑:余金凤
摘要:日前经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首次将“防性侵教育”、“整形美容”等问题正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规,对这些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给予了回应。


日前经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首次将“防性侵教育”、“整形美容”等问题正式写入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法规,对这些社会关注的现实问题给予了回应。

根据《规定》,广州市及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将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还将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并公开全市统一的专用电话和网址,提供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咨询制度,利用社会各类保护未成年人的资源和力量,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关于未成年人学习、教育、人际关系、恋爱、职业、家庭身心障碍等方面的咨询。

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规定》要求,校应当设置心理辅导室,配备专业的心理辅导老师,有针对性、适时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教育,接受心理咨询,对有行为偏差、心理障碍的未成年学生给予相应的辅导。

记者了解到,在《规定》进行立法调研时,有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广东省相关部门认为,针对近期频繁曝光的校园性侵案件,建议增加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性侵教育的内容。《规定》吸纳了这一建议,专门规定:“学校应当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防范性侵犯教育,增强其防范性侵犯的意识和能力。”

校服质量不合格、校服含有害物质的事件被频频曝光后,校服质量问题已受到社会的高度关注。对此,《规定》提出,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发现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校服等学生生活用品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校服安全与采购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学校加强校服采购的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选购的校服符合有关标准。”

据介绍,针对目前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为其提供上网服务的违法行为频频发生,有专家提出,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为此明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在营业场所入口处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上述规定,不依法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据悉,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没有涉及对受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规定》对此进行了完善: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未成年人、处理违法犯罪案件中解救的未成年人给予临时救助保护。

《规定》同时提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知识教育。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救助保护机构对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受助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同已返乡未成年人所在地的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协助落实返乡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后续安置

近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加入了整形和纹身的“大军”,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这些手术不仅对青少年的身体造成了不利影响,还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自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异态扭曲。但是,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目前都没有对此现象进行规范。

值得关注的是,《规定》率先对此做出规范:“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未成年人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医疗美容的,须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未成年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前,应当向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等事项。”

据悉,《规定》还需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关键词: 未成年人保护规定 防性侵教育 整形美容 医疗美容项目 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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