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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本月30日起 生产普通化妆品只需网上备案

2014.06.19出处:云南网作者:诺希责任编辑:朱宁
摘要: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通知,本月30日开始生产普通化妆品只需网上备案。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9种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从本月30日开始,云南生产除此上述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之外的普通化妆品的企业,将实行网上备案。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有9种化妆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从本月30日开始,云南生产除此上述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之外的普通化妆品的企业,将实行网上备案。

为简化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统一部署,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省内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对产品进行网上备案。

已备案的产品也要网上备案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前,对产品信息进行网上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对2014年6月30日之前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产品持有者务必于2014年12月30日前向省局申请网上补充备案。逾期不报备的产品,严禁生产和销售。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包括产品配方、产品销售包装、产品生产工艺简述、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检验报告以及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在内的全套资料。

如果是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双方应当分别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境外企业委托国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及国内企业生产的仅供出口的产品,由实际生产企业向所在地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企业备案信息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产品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信息是否完整、备案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等方面的核查。产品备案信息符合要求的,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后,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满4年需重新确认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化妆品生产企业产品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要求的责令改正;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予以标注。对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进行生产销售的行为,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处理。

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已备案的产品,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不再生产的,企业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昆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网上备案,既能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准确、快速、便捷的作用,减少工作流程,方便群众办事,更重要的是对化妆品禁限用物质能自动筛选、识别,不符合要求的相关信息无法进入系统,极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美白化妆品属“特殊用途”

美白类化妆品已纳入特殊用途祛斑类化妆品进行管理。已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类产品,未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和销售。

美白化妆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按照现行祛斑类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

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产品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检验要求、资料要求及审批程序参照现行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核发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时,在批件备注栏中注明“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国产或进口美白产品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生产企业应按照《美白化妆品管理要求》进行产品注册申请。

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并督促企业及时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按特殊用途化妆品类别重新申报。已经取得备案凭证的美白产品,未按通告要求重新申报并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证书的,自2015年6月30日起,一律不得生产或进口。

原料备案不得使用俗名

产品配方信息要求全部原料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如果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关键词: 化妆品 备案 普通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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