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双江之子触犯法律不假,但他终究还是个未成年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但在报纸电视上,在互联网上,到处都是李某的姓名、照片、图像等等。在这一事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条文显然没有得到充分尊重。
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在社会上引起的民愤是一种客观存在,人们在互联网上对此宣泄愤怒情绪可以理解,但有一些底线仍不该被踏破,比如前面提到的对未成年犯罪者的应有保护;另外,编造、传播一些煽动愤怒与仇恨的虚假事实也是不应该的。在微博上,传播最广的一个虚假事实是关于李某的年龄,认为他现在年龄不是17岁,而是19岁或者更大,其罪行应该按成年人进行惩罚。但作为李双江之子,李某从出生开始就不断被媒体报道,留有影像记录,在年龄方面造假的可能性很小。
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李双江之子由于其特殊身份,引起的民愤更大。但民愤不应成为“以恶制恶”理由,更不应成为夹杂仇恨情绪的“审判”,这是法制社会的题内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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