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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子交了4万多元的会员费 美容院关门了

2017.05.27出处:重庆晚报作者:唐中明责任编辑:小李桂子
摘要:商家通常会利用会员卡这种形式的折扣手段招揽顾客。但在遇到店铺转让后停业的情况时,会员卡内已充值但尚未消费的部分该由谁退还呢?

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杨某和蒋某要分别对原告在二被告处进行会员卡充值但尚未消费的部分承担返还责任,同时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缴纳会员美容服务费4万余元

2012年3月14日,被告杨某在渝北区成立了一家美容院并负责经营。2013年9月17日,原告刘女士到杨某经营的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消费,并在杨某的极力推荐下,办理了一张会员卡,但当时未签订书面协议。2013年9月17日至2014年8月15日,刘女士先后在该美容院缴纳了会员美容服务费4万余元。

“因为工作一直比较忙,去的次数也不是很固定,每次做护理的时间也间隔较长,但我一直在这里做,已经算是老顾客了。”令刘女士没有想到的是,2014年8月15日,她突然接到被告杨某打来的电话,称因个人原因,美容店已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如今已将该美容院转让给了被告蒋某,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关于后续服务问题,杨某声称其已经和蒋某打好招呼,允诺刘女士可以继续在美容院做完剩下的护理。

美容院转让后,刘女士又在蒋某处对会员卡充值,几次美容护理后,便被告知美容院生意不好,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2015年4月1日,美容院便停止营业,并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之后,刘女士多次就充值卡内的未消费金额如何处理与杨某、蒋某二人协商。杨某称已将美容院转让给蒋某,自己无权处理。蒋某认为在接手美容院前,原告在会员卡中充值的护理费是杨某收取,该部分护理费的退还责任应当由被告杨某承担。

连带清偿?法院判定“各负其责”

2016年3月9日,刘女士将杨某和蒋某二人起诉至渝北法院。庭审中,蒋某坚称,对于接手前原告充值的会员卡护理费,自己并未收取原告任何费用,不应承担退还责任,而对于接手后原告已充值但未消费的部分则同意退还。

法院认为,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5日止,原告在该美容院进行美容护理,并办理会员卡美容护理充值业务,原告与杨某之间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向杨某支付了相应的护理款项,杨某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现因杨某原因无法提供约定服务,其收取的且未消费的费用依法应返还原告。

另外,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要将债务转由第三人承担,其中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取得第三人的同意,本案中,在美容院转让给蒋某后,杨某声称原告会员卡内未消费金额仍可在蒋某处消费,但杨某并未举证证明蒋某对此予以同意,实际上蒋某并不同意,故蒋某应仅对其接手后的剩余护理费用承担返还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法律延伸》》

一定要签正式书面合同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谨慎办理美容行业预付费卡。在办理预付费卡时,一定要与美容院签定正式书面合同。合同上必须说明权利义务、服务项目、产品名称、扣费标准、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同时应特别注明单方不能继续履行合约后的违约赔偿方式和退款条件等。如果是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消费者要仔细阅读,避免限制条款和消费陷阱。

消费者办理预付费卡后应及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收据或消费小票等书面凭据,并妥善保存。

138小编提示:美容院要诚信经营,按地方工商局相关法律做好预付卡备案,商业战略调整关系到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事先告知和做好补偿、退款工作,切忌捐款跑路,业界风气、口碑和每一家门店是唇齿相依的关系,从业者协力维护好行业规范才是长久之计。


关键词: 美容院 会员费 会员卡 预付卡 充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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