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陈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自己在阜城某医学美容中心,进行激光脱毛治疗,因效果不佳与其发生纠纷,美容中心推卸责任,称疗效不佳是由于自己违反协议造成的,陈女士非常气愤。
2012年6月,市民陈女士在阜城某美容机构,进行激光脱毛治疗,并与该中心签署了《治疗同意书》。同意书约定,激光脱毛一般需要3到5个疗程,每个月须进行一次治疗。
去年10月,陈女士因事,在没有告知美容中心的前提下,便自行停止了治疗。今年1月,陈女士再次来到该美容中心,要求继续治疗。工作人员称,因为治疗仪器损坏,新仪器尚未调试好,让她过几天再来。
2月21日,陈女士再次来到美容中心,负责人钱医生称,由于陈女士已经间隔四个月,没有按时进行激光脱毛,单独治疗一次,效果并不理想。如果陈女士可以长期坚持,美容中心愿意继续为她治疗。而陈女士由于工作原因,年后就要到外地上班,并不能坚持长期治疗。
钱医生认为,如果陈女士不能坚持连续治疗,不如就此停止。“毛发生长要经过生长、成熟与静止三个周期,激光脱毛对生长期的毛发,效果最佳。而成熟期与静止期的毛发,要经过坚持治疗,才能达到去除效果。”钱医生告诉记者,他们已和陈女士详细说明脱毛原理,效果不佳是因为她没有坚持。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森。据他介绍,美容中心在《治疗同意书》中,并没有明确说明,消费者在激光脱毛期间,必须连续接受治疗。且在陈女士去年10月份中断治疗以后,没有及时提醒,存在一定过错。陈女士在中断治疗时,并没有提前告知美容中心,也有一定的违约行为。
李森律师认为,此次纠纷双方都有过失,建议陈女士与美容中心,能够协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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