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悦美美容院的广告后,李女士去做美容,到现场却发现是月美美容院,缴费收据显示是欣美美容院。李女士发现美容效果不佳要求退款时,悦美、月美均不认账,闹上法院。
海淀法院上午通报,该院认定3家美容院构成欺诈,判决承担连带责任,退还李女士美容费并增加一倍赔偿。
2011年3月21日,李女士看到悦美美容院的广告后去美容,到现场后发现该美容中心的名字为月美美容院,对方解释说是悦美的下级机构。
店员推荐了1.28万元的美容产品。缴费时,李女士发现收据印章上的名字为欣美美容院,月美美容院又解释,双方是合作关系。
等李女士发现美容效果和广告宣传相去甚远、要求退款时,悦美、月美均称与自己无关。而欣美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
李女士到海淀消协投诉,消协调查时,月美美容院出具了《合作协议》,证明其和悦美美容院存在合作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悦美、月美两家美容院仍坚称与李女士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欣美美容院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三家美容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分工的共同行为,进而推定李女士与该三家美容机构建立了美容服务合同关系,该三家美容机构应当共同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
鉴于悦美的美容广告明确承诺效果,但实际未达到承诺的减肥效果,3家美容院的行为构成欺诈。
法院据此判决,3家美容院退还李女士服务款及一倍损失。
(文中美容院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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