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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七天内或有“后悔权” 运费需消费者自付

2013.10.22出处:广州日报作者:谢绮珊责任编辑:郑文卿
摘要:昨天(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据悉,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消费者网购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网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昨天(10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继续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等。据悉,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消费者网购时,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同时,网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亮点一 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

昨天(10月21日),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表示,“消法修正案草案不仅在理念上旗帜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而且在制度设计上也体现了对当前消费者权益的细致、周到的保护。”刘俊海表示,其中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弘扬公平与效率并举,注重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

根据草案,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刘俊海表示,此次拟引进消费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制度,为了防止权利滥用,对权利范围进行了限制。如果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等商品出现问题,即使消费者不能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包制度,寻求相应的退货、保修。

亮点二 明确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

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刘俊海说,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第三方交易平台不能坐着收钱,应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而不是只在商家入门时做做登记,收收管理费。

亮点三 加重违法责任增加赔偿

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刘俊海表示,他对“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持保守意见,主张采取10倍以上、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惩罚性赔偿。“我们一直有假一罚十的民间习惯,食品安全法也已经规定假一罚十。正因为存在欺诈成本低,欺诈效益高,我建议再往前走一步。”

亮点四 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消法修正案草案拟规定,如出现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刘俊海表示,修正案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上限由以前的5倍提高到了10倍,提高违法成本,加大执法力度。

关键词: 网购 后悔权 消费者 退货 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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