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天任 凤凰网评论专栏作家
最近有这样的报道:“近日济南交警开始严查”闯绿灯“行为。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闯绿灯“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根据相关地方法规,违规”闯绿灯“的驾驶员将面临100元罚款和记2分的处罚。”
其实这个报道的用词很不精确,首先本来这条规定就不是仅在《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实施条例》中第五十三条就有这样的明文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这并不是山东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性的法规。
其次这种“闯绿灯”的用词非常不当,如果不是记者为了吸引读者视线而有意故弄玄虚的话就只能说明记者对法律的法理非常无知。
当然无知的并不只是记者,不知道这条规定的人似乎很多。其实这一条在国外都是常识,在因为各种原因路口发生堵塞的时候,这时的信号灯即使是绿灯人们也都会自觉地在等候在路口之外,理由很简单,因为此时如果进入路口,不但自己无法通行,反而同时堵塞了横向道路,以至于在横向道路绿灯亮起来的时候也堵了起来,从而扩大交通堵塞。
所以发消息的那位记者哗众取宠地把这种情况称之为“闯绿灯”是不对的,这只是为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正常自然反应,其实本来都不应该需要特别提请注意的,从常识出发就知道在这种时候应该采取这种措施。不如说之所以要采取罚款计点的惩罚方式,确实是有点可悲了。
但还是有人不能理解,有这么一种意见:警察怎么只知道罚钱?你自己怎么不到现场来维持一下秩序啊?而且支持的人还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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