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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霜”不能用作化妆品品名?

2013.03.12出处:化妆品财经在线作者:李娜责任编辑:海娜
摘要:日前,广州福仕德日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干欣于新浪发表微博称:“据说BB霜不能用作化妆品品名,不知道多少品牌要更换包材了。”广州天勤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兵武回复表示:“规范早就有了,美宝莲的影视广告已经改成贝贝霜了。”

BB霜能否作为品名,律师意见不一

事实上,第100号《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早在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里,第六条明确表示:“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记者就此咨询湖北省敬德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他认为,BB霜中的B B指Blemish Balm,作用主要是遮瑕、调整肤色、防晒、细致毛孔,能打造出Nude Look(裸妆效果)的感觉。BB霜原来是对剥皮或美白(增白)后,受损和损伤的皮肤保护和修护使用的再生霜,因此对皮肤的问题给与及时迅速的改善,能够改善和弥补皮肤的缺点,而得名叫BB霜。

张华介绍,根据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和BB的意义来看,BB可以看着是通用名(对皮肤的问题给与及时迅速的改善,能够改善和弥补皮肤的缺点的再生霜),与商标名(如:美肤宝自然白、丸美、自然堂等等)及属性名(霜)共同组成化妆品名称,BB霜的功能和作用只要在化妆品标识中有对应中文文字的说明就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然而,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王解涛律师认为“BB霜”本身只是Blemish Balm的简称,是用在医学美容上的“伤痕保养霜”,其本身并不是也很难成为注册商标标识;因此,依法不宜直接作为化妆品名称。”

王解涛告诉CBO记者:“某某BB霜化妆品名称只是化妆品标识之一,其本身确实有着深厚的底蕴,但将其直接作为化妆品名称却不符合我国法律之规定。诸多商家纷纷将其作为金字招牌,一方面,抓住并迎合国人崇洋和追求时尚的心理特征;另一方面又钻了我国法律对化妆品监管不力的漏洞;同时,上述化妆品名称中出现的英文字数较少,也打了一个法律‘擦边球’。”

至于对第21条的理解,王解涛举例对比,许多原装进口的化妆品,出口商可能仅提供全外文的化妆品标识,然而,进口商或销售商在我国大陆境内出售上述产品时,一定要提供对应的中文译文。

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相关内容: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关键词: 商标 产品 品牌 化妆品 BB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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