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日化新闻>正文 分享

网购防晒霜不防晒 商家被判赔十倍

2017.07.25出处:楚天金报作者:饶纯武责任编辑:小李桂子
摘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在产品包装和销售网页上标有“防晒”字样。消费者发现产品不具备防晒功能后,向食药局投诉并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商家退回货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150元。

10102745312575814.jpg

据了解,去年10月21日和29日,王先生通过某知名电商网站,购买了1815元的“卡丝奢宠臻致遮瑕防晒气垫BB霜”,卖家为广州卡丝公司开设的官方旗舰店,生产方为中山卡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店铺商品宣传网页标有“细腻遮瑕、防晒隔离”等内容。王先生购买后认为,该产品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能宣称防晒功效,遂向广州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回复称,上述化妆品系去年7月部分使用了错版外包装生产,错版外包装标识将备案中的“冰爽不油腻”更改为“冰爽防晒”,未取得上述化妆品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该局已立案查处。

随后,王先生将厂商和该电商网站诉诸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今年6月,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因此认定广州卡丝公司销售了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对厂家提出误将含有“冰爽防晒”字样的外包装标识混入生产的抗辩理由,法院没有采纳。对于厂家辩称化妆品不属于食品范畴,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金的抗辩理由,汉阳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近日,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商家退回王先生所购产品货款1815元,并赔偿购买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8150元。厂家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天猫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键词: 化妆品 网购 防晒霜 防晒
相关阅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