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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店“冰皙一族”商标再起风云 双方各执一词

2013.03.08出处:化妆品财经在线作者:李璐责任编辑:海娜
摘要:日前,一直没有联系上的湖北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联系了CBO记者,对文章中提及的“20万”、“抢注”等信息提出异议,声称“本注册方从来没有联系过范某,记者所述内容是范先生在撒谎,且已停用‘冰皙一族’标记也是显著谎言,因为我方取证‘冰皙一族’还在被假冒者广泛侵权使用”。

日前,一直没有联系上的湖北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通过新浪微博私信联系了CBO记者,对文章中提及的“20万”、“抢注”等信息提出异议,声称“本注册方从来没有联系过范某,记者所述内容是范先生在撒谎,且已停用‘冰皙一族’标记也是显著谎言,因为我方取证‘冰皙一族’还在被假冒者广泛侵权使用”。

范效卫:“20万出让商标”并非子虚乌有

随后,CBO记者迅速联系原北京冰皙一族化妆品连锁总经理范效卫本人。他明确表示,关于“20万元出让商标”的电话肯定属实,“当时一个商标注册公司电话联系过我两次,问我是否想要拿回‘冰皙一族’的商标,并表示对方愿意以20万元的价格让出商标,被我拒绝了。”

如果真如湖北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所说“本注册方从来没有联系过范某”,这似乎仅说明双方没有正面约谈,但不代表没有通过第三方进行沟通。

带着这样的疑问,CBO记者私信联系湖北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官方微博,希望能够获取相关信息。然而,该店微博在私信交流中回避了该问题,并没有就记者转述范先生所说的20万元做出相关回答。(对方一再表示只能文字沟通,不愿进行电话沟通)

据范效卫介绍,“北京冰皙一族化妆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第一家门店便使用‘冰皙一族’标识。时至今日,其在北京已经营13年,是在北京化妆品销售领域较早的一家连锁。”

当CBO记者询问湖北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何时成立时,对方以“何时成立与抢注有必然关系吗?商标法和商评委的裁决有答案”等反问予以拒绝。随后,CBO记者致电盛妆、名黛、天华、佳美、颜记等多家仙桃当地化妆品店老板联系,希望获取更多关于“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的相关信息,但他们均表示不清楚,“有可能是新店吧,没听过。”CBO记者留意到, 2012年12月10日,湖北该店发布的一条“开业3个月,打平。加油”的简短微博,这是唯一体现其经营状况的公开信息。

律师解读:仙桃方并非恶意注册 北京方可在合法范围内使用商标

2013年2月20日下午6时,北京冰皙一族化妆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其新浪官方微博上发表申明称,原有冰皙一族中文标识已被人恶意注册。而湖北仙桃冰皙一族化妆品店则表示,国家商评委裁定(商评字[2012]第25548号),被投诉侵权方提供的抢注“理由不能成立”,“冰皙一族”授权“商标予以维持”。

CBO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湖北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张华认为:“仙桃方不存在恶意抢注问题,因为仙桃本地人对‘冰皙一族’这个北京连锁店名并不知晓,仙桃方不可能通过借助名牌,非法获利;同时‘冰皙一族’作为北京方的企业字号,早在仙桃方注册前就一直使用,只要不扩大使用范围也就不存在侵权。”

张华强调,“扩大使用范围”主要以商标注册方注册时间为准,也就是说“原北京冰皙一族早于2010年5月所开的门店都是能够继续正常经营的,但是这个时间点之后就不能再用‘冰皙一族’这个商标,不然就属于侵权行为。”

同时,CBO记者就原北京冰皙一族淘宝开店是否构成侵权一事咨询张华。张华表示,“原北京冰皙一族在淘宝上开设的店名为‘冰皙一族化妆品店’,开店时间晚于仙桃注册方商标注册时间,属于扩大使用范围,有侵权嫌疑”。据了解,原北京冰皙一族淘宝店开店时间为2011年8月27日,晚于“35类冰皙一族”商标2010年5月正式注册的时间。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恶意抢注”是指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行为。

因此,张华认为,本网“商标被‘抢注’ 北京冰皙一族被索要20万”一文中提及的“抢注”一词与“恶意抢注”不同,是抢先一步注册的意思,并没有构成侵权。

专业人士支招:己方商标如被他人注册应对方案

虽然张华表示,原北京冰皙一族在2010年5月之前所开门店依旧能够使用原有店招,然而对于一家发展中的化妆品连锁而言意义不大。

据范效卫回忆,得知“35类冰皙一族”的商标被他人注册的消息时已经过了商标异议期。虽然第一时间进行申诉,但最终遭到了驳回。

CBO记者就此类情况咨询了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顾问巨伟。巨伟表示,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可向商标局提出不应给予以注册的意见。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如果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注册成功满三年但未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三年不使用申请”,巨伟表示,原北京冰皙一族如果想争取回商标使用权,只能尝试这两种方法。

关键词: 经理 价格 使用权 商标 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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