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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过期化妆品 退货还“打折”

2014.03.19出处:鲁北晚报作者:杨再卫 李金光责任编辑:谢伟松
摘要:近日,家住沾化县大高镇某村的刘某投诉,称于今年1月25日,听别人说某品牌深层美白滋润霜挺好用,就在沾化县城某超市购买了1件,价值166元。回到家一直没有用,直到2月16日,打开想用时,发现化妆品发硬,再仔细一看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22日,有效期为2014年1月21日。

目前,部分消费者认为化妆品是没有保质期的,更不在意化妆品的品牌,只是盲目听别人说好,就跟着去买,结果吃亏上当的事情时有发生。

近日,家住沾化县大高镇某村的刘某投诉,称于今年1月25日,听别人说某品牌深层美白滋润霜挺好用,就在沾化县城某超市购买了1件,价值166元。回到家一直没有用,直到2月16日,打开想用时,发现化妆品发硬,再仔细一看发现该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1月22日,有效期为2014年1月21日。据刘某回忆,购买时,本想看看化妆品的生产日期,但是销售员说“不用看,都是新货”。

2月20日,刘某驱车50里路到县城该超市要求退货,销售人员说该品牌滋润霜现在正搞活动,现在的销售价格为83元,你想退货只能按83元的价格退货,刘某要求找超市的负责人,销售员说经理不在。刘某称自己购买时花了166元,并且有购货小票为证,自己买的东西没用,过期不说,想退货反倒赔上83元。

沾化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到该超市进行了调查,超市在事实面前承认了销售过期化妆品的事实。经调解,超市表示在退还申诉人货款166元的基础上,做出双倍赔偿。

关键词: 超市 化妆品 过期 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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