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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

2013.04.03出处:番禺日报作者:廖月尧责任编辑:立丹
摘要:目前市场上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语也层出不穷,常常让消费者眼花缭乱,那么哪些宣传才是可信的呢?据食药监局保化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可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育发、健美、美乳、防晒、祛斑、脱毛、除臭、染发和烫发9类特殊用途的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化妆品种类繁多,若要依功能来做选择的话,不同类别、不同品牌、不同价格的商品或许都能列上一大堆。面对市场上琳琅满目的化妆品,消费者要怎样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化妆品呢?

目前市场上化妆品的广告宣传语也层出不穷,常常让消费者眼花缭乱,那么哪些宣传才是可信的呢?据食药监局保化科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口腔黏膜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化妆品可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其中育发、健美、美乳、防晒、祛斑、脱毛、除臭、染发和烫发9类特殊用途的产品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

那么特殊用途化妆品究竟有什么特殊?工作人员表示,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前是作为一类化妆品来监管的,称为“特殊”并不是认同其有功效,而是其添加了某些特殊原料,使卫生安全风险比普通化妆品大,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和安全性实验,才不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目前,国家对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批和认证的主要依据是产品的卫生安全性,对其功能性并不做评价。

工作人员还指出,化妆品并不是药品,不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功能,包括特殊用途化妆品也不得宣传治疗作用,这是化妆品和药品的根本区别。根据《化妆品命名规范》,化妆品不能使用虚假性词意、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已批准的药品名,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化妆品命名规范》还要求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分别是:“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绝对化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的虚假性词意;“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去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医学名人的姓名;以及其他7类禁用语。



关键词: 化妆品 消费者 特殊用途 医疗 禁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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