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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化妆品不得打“药妆”牌

2014.01.16出处:北方新报作者:未知责任编辑:张青青
摘要:概念模糊的药妆到底是否属于化妆品?首府有关部门对化妆品如何监管?对此,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冯素珍。她表示,在目前的监管中,并没有药妆的概念,不允许化妆品企业以药妆作为噱头宣传,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所有的化妆品都必须有“卫妆准字号”,“卫妆准字号”代表普通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是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发放证件的编号。

概念模糊的药妆到底是否属于化妆品?首府有关部门对化妆品如何监管?对此,记者采访了呼和浩特市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冯素珍。她表示,在目前的监管中,并没有药妆的概念,不允许化妆品企业以药妆作为噱头宣传,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征,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所有的化妆品都必须有“卫妆准字号”,“卫妆准字号”代表普通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是化妆品的卫生许可证发放证件的编号。

冯素珍说:“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规定了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烫发、染发、育发、脱毛、祛斑、防晒、健美、除臭、美乳,须经国家卫生部门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生产销售。标注的批准文号可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查询真伪。”

针对市面上化妆品打着“中医”、“医科大学研发”等旗号售卖,却并不属于9种特殊用途化妆品现象,冯素珍表示:“企业在打擦边球取得消费者的信赖,化妆品监管依据仍旧是1990年施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已经很老了,那时我国化妆品市场还不发达,不像如今市面上化妆品种类繁多。这样的问题属于新问题,可以从条例中借鉴的东西很少。目前我们的监管难度很大,1990年的条款现在用起来相当不方便。我们也期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条例的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 化妆品 药妆 化妆品标签 特殊用途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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