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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关注:网购“后悔权”将何去何从?

2013.10.11出处:《法人》作者:吕斌责任编辑:郑文卿
摘要:“后悔权”制度以追求契约正义与实质性契约自由为目标,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而草案二审稿中做出对“后悔权”的限制,是否隐藏着企业在背后的强势推动?那么,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谁来保障?


自9月6日至10月5日,修订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正式对外公示并接受修订意见。

本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大修,是颁布近20年以来的首次“动刀”,外界颇为关注。其中,关于网络购物等领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被称为“后悔权”的“7天无理由退货”被认为是本次修订的亮点之一。

但在草案二审稿中,“后悔权”被加上了五个限制条件,尤其是最后一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引发颇多质疑。有观点认为,恶意消费、恶意退货的行为自然需要规范,但是因为存在少数恶意消费的情况,便将针对全体消费者的保护性法条中设置此类条款,是否适当?

而有消息人士称,《消法》二审中之所以出现“后悔权”的限制条款,电商们的“推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亦表示,《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增加了五个限制条件,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初稿公布后企业界有意见”,“他们认为他们要关门了”。

多位专家认为,《消法》的立法本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在信息并不对称的买卖之间规范商家、保护诚信消费。而因为存在少数“恶”的行为,就限制消费者本应合法拥有的权益,显然值得商榷。

此外,五大限制条款中最后一条,仍属“箩筐”规定,若真得以实施,必将引发大量纠纷乃至诉讼,或有违立法初衷。目前,草案二审正在进行之中,最终定稿尚需时日,其中有关“后悔权”的具体条款也仍存变数,但争议不止,《消法》将何去何从?

《消法》大修

将近20年,《消法》的首次修订让消费者等待了太久的时间。

刘俊海教授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活动的方兴未艾,新兴的消费需求、消费活动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消费纠纷不断涌现,现行《消法》已无法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需求与新期待。

刘俊海表示,由于《消法》缺乏“商品”、“服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定义,致使该法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大打折扣。此外,现行《消法》列举的消费者权利数量有限,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漏项。

“由于未规定消费者的‘后悔权’,致使欺诈性营销盛行。且由于经营者失信成本较低、消费维权通道不畅,当前消费者维权的成本依然较高,存在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的维权尴尬。”刘俊海说。

此前,就商品房、汽车等高价值商品是否适用于《消法》的,包括双倍赔偿等,业内争论不休。而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日常消费方式中所占的比重日益猛增。

而在《消法》颁布的1993年,互联网在中国连点影子都看不到,对于电子商务、网购这样超前的预见显然不能跟上其实际到来的步伐,这必然导致《消法》对于涉及网购的消费行为缺少了专门篇章。

“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消法》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刘俊海说,对于电子商务等大量新型消费模式的崛起,消法应有针对性修订,结合网络购物与传统商业模式的不同特点,制定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新规定。

纵观草案一、二次审议稿,五大亮点颇为引人关注。

首先是被称为“后悔权”的网络、电话等销售方式的“7天无理由退货”终于“入法”。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被认为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受到舆论普遍肯定。

其次,惩罚性赔偿变得“更狠”。现行《消法》中规定的两倍赔偿,被认为有导致违法成本过低之嫌,很多消费者为获得赔偿而在时间、经济方面的投入往往高于最终赔偿。也就是刘俊海教授所说的“为了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而此次修订中,最高赔偿金额被调整至三倍,尽管仍存争议,但在威慑力方面比之前有所提高。

此外,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同时明确,广告代言人等同样要负连带责任。草案还强调应促进社会诚信建设,针对经营者违规违法销售以及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拟引入“黑名单制度”——“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草案还确立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能”,并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代表消费者群体提起诉讼的团体。不过对于此条,业界也存争议。

“后悔权”亮相

关于网购“后悔”权的呼吁,业内早已有之。刘俊海既是国内最早提出“后悔权”概念的学者之一。身为中消协副会长的他,是近年来“后悔权”入法的积极倡导者。

“‘后悔权’并非严谨的法律概念,而是大众化的通俗说法。严格说来,‘后悔权’可称为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合同成立并生效之后,破例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合同的民事权利。”刘俊海表示,“后悔权”制度在国外法上称为“冷静期”(cooling-off period)制度,在相当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中早已施行。

实际上,“后悔权”的概念在国内也并非《消法》修订草案中才首次出现。商务部于2011年4月发布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就曾指出,鼓励网络购物平台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无理由取消订单。

但与“后悔权”相比,商务部等涉及的“网购冷静期”并未规定具体时限,而且属于建议性规范,并非强制要求。

而在4月下旬出台的《消法》修订案草案初审稿中则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尽管留下了“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的口子,但“后悔权”的明确提出,还是令人振奋。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法律与权益部助理分析师姚建芳认为,新消法的修订,对变化中的市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有积极意义。

“‘后悔权’是应消费市场发展而产生的,在实际消费中,消费者购买商品产生后悔情绪的现象是很普遍的,这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资源浪费。”姚建芳说。

立法的初衷显然是为适应实际情况要求,对现实社会活动的乱象进行一定的约束,以达到市场交易有序进行的目的。所以“后悔权”的设定有很多因素需要考虑,如哪些领域的商品适用该条款,最具代表性的是争议已久的汽车、房产等是否适用。

“对于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使用后悔权,需要仔细研究、探讨、调查。”姚建芳认为。

对于初审草案中关于“后悔权”规定中的口子“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二审草案中有了明确的标准,但也因此引发争论。

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中,“后悔权”被加上了五种限制条件: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做的;(二)鲜活易腐;(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正是这五个条件,尤其最后一条的“兜底”条款,使得部分公众感到“后悔权”被绑上了枷锁,颇有些意犹未尽的感觉。

关键词: 网购 后悔权 消法 电商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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