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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美容美发单位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2013.03.01出处:中国质量新闻网作者:未知责任编辑:朱宁
摘要:为规范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经营和使用,保障消费者节日消费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组织各区县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检查中发现部分美容美发单位(详见附件)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化妆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美容美发行业化妆品经营和使用,保障消费者节日消费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组织各区县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美容美发单位化妆品专项检查行动。

本次行动主要针对本市连锁及规模较大的美容美发单位,检查内容涉及美容美发单位经营和使用的化妆品的证明批件、标签标识和宣传用语等。检查中发现部分美容美发单位(详见附件)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化妆品管理规定,主要表现为:经营或使用的染发、烫发、美乳等化妆品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进口化妆品未取得进口相关批件或备案凭证,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宣传医疗作用,进口化妆品无中文标签或不符合要求等。

对于存在化妆品违法行为的美容美发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依法予以查处。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连锁美容美发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要求企业总部对其所有门店开展全面自查,并将进行抽查。

为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监管部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美容美发时应该注意:

1、留意化妆品是否取得相关证件。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指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应取得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上述各种证件的证号都应在产品外包装上标示,各种证号规则如下: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XXXX)卫妆准字(2位省份编码)-XK-XXXX号

(2)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或国妆特字GXXXX XXXX

(3)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号: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或国妆备进字JXXXX XXXX

上述证号中的“XXXX”为阿拉伯数字,前4位为年份号,后4位为顺序号。

2、留意化妆品标签是否符合要求。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进口化妆品应有中文标签,并标示产品代理商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时,应查看产品标签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并留意产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使用的化妆品出现治疗用语、疾病名称等内容,即属违法产品。

3、留意是否从事医疗美容和使用自制化妆品。有的美容美发单位会向顾客推销医疗整容服务,或者使用其现场制作的化妆品。对此消费者切记不要轻信,因为这是有关法规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4、出现化妆品不良反应要及时就诊并报告。消费者如使用化妆品后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肿、脱屑、色素异常、皮肤干燥、瘙痒、刺痛等疑似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应及时向当地区县食药监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前往医院就诊。为尽早明确病因以便开展针对性治疗,建议到本市化妆品不良反应诊断机构(上海市皮肤病医院、华山医院)确诊病因。

消费者如有发现上述行为及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或者疑似发生化妆品引起的不良反应时,可向12331举报热线投诉和报告,监管部门将依法严重查处。

附件:涉嫌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化妆品管理规定的美容美发单位

关键词: 美容美发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玛萨美容美发 美容美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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