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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终套“紧箍”,化妆品新规影响几何?

2020.07.27出处:南方周末作者:崔慧莹责任编辑:珠珠
摘要: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三十年后,这部牵系中国化妆品行业七万家企业、万亿市场的“根本大法”终于迎来更新。2020年6月29日,新制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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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分党”行为甚至影响到了厂家决策,2019年开始,一些厂商纷纷以更高的成分浓度作为“卖点”。图为顾客正在试用化妆品。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三十年后,这部牵系中国化妆品行业七万家企业、万亿市场的“根本大法”终于迎来更新。2020年6月29日,新制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化妆品消费市场,行业整体的年均增幅始终保持在两位数,但也存在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创新能力不足、品牌认可度低、非法添加等问题。

国家药监局网站在答记者问中提到,因原法规存在重事前审批和政府监管、监管方式比较粗放、法律责任偏轻等问题,已无法适应产业发展和监管实践需要,因此制定了新《条例》。

从2015年6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整个化妆品行业一直在等待这份重磅新政的正式落地。

《条例》对低风险新原料取消注册审批而采取备案管理,可调动企业创新研发积极性;严格化妆品功效宣称,将改变“重宣传、轻研发”的模式;首次引入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处罚到人”“从业禁止”的处罚等等,均被视为将为行业带来重大革新的亮点。

“《条例》的出台,将全面开启化妆品行业法制化管理的新时代,促进化妆品行业在保持高速发展的同时,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北京工商大学中国化妆品研究中心主任董银卯说。

万字新规,牙膏也属化妆品

新《条例》从原本的6章35条,增至6章80条,约1.3万字,不仅人们熟悉的沐浴露、洗发水、护肤霜、面膜属于化妆品,牙膏也将参照普通化妆品进行管理。化妆品广告禁止随意夸大功效和明示、暗示有医疗效果。

其中,牙膏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九类特殊化妆品,在新《条例》中特殊化妆品仅保留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已注册的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特殊化妆品,将自《条例》实施之日起设置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可以继续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满后不得生产、进口、销售该化妆品。

“《条例》公布当天傍晚,朋友圈、行业群就刷屏了,政策解读、对比图表等层出不穷,还被翻译成英、日、韩等多国文字传播。”北京日用化学研究所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徐良说。

官方资料显示,原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业、行业协会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企业、行业协会意见,并赴上海、浙江实地调研,经反复研究、修改,最终形成草案,于2020年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多位行业人士均提到,《条例》必将帮助整个化妆品行业“迈上新台阶”,让产品质量安全有保障,有创新研发精神的企业,在更好的市场秩序和政策支持中,将获得成长并向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产品。

比“药”更安全,委托方也担责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郭术廷介绍,化妆品安全性的要求很高——因为药品只给生病的人用,且为了治病救人,可以接受一定的安全风险跟不良反应等副作用,但化妆品要在健康人群中长期、广泛使用。“人们为了锦上添花才用化妆品,如果发生安全问题,绣花绣得乱七八糟,得不偿失。”他比喻说。

作为一种健康相关产品,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是行业监督的底线、基础要求。“但我们在监管过程中,经常出现因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产品质量的责任人,而导致管理、执法过程不顺利的情况,比如某款产品出现问题时,受托方承担什么责任?”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处处长郭昌茂说。

国家药监局官网文章显示,当前我国化妆品注册备案的企业约七万家,其中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五千多家。据不完全统计,90%以上的企业采用委托方式组织生产,75%以上的产品为委托生产的产品。郭昌茂介绍,在占据国内化妆品市场半壁江山的广东,有化妆品生产企业2700多家,委托方则近3万家。

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责任企业通常被称为“生产企业”或“生产者”,虽然有细则或相应的解释,但从字面理解容易和产品的实际生产企业混淆,造成责任不清、认定不明,特别是存在委托加工情形的产品。

为明确责任界定,《条例》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成为委托方,首先必须是注册人、备案人,有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有负责人,这就把主体责任不清的问题解决了。”郭昌茂说。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徐景和在《中国医药报》发表的署名文章亦提到,生产经营的任何环节存在缺陷,都可能导致化妆品质量风险的发生。仅在最后阶段对化妆品采用检验、召回等手段,无法对消费者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条例》确立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最大限度体现了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管理。注册人、备案人,就是化妆品的“出品人”,依法对化妆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化妆品的生命周期包括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

关键词: 化妆品 新规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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